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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陆静波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波,荣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79号申请人:陆静波。被执行人:荣双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明珠广场天景15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静波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荣双平所有的位于六安和顺名都城的商铺进行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桥西侧和顺名都城64#楼(礼和居19#楼)101、201、301、401铺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