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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帝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5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0863-0。负责人沈建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856032-1。法定代表人范乾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532220-3。法定代表人闫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帝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范乾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忠,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帝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王忠在(2016)浙0604执195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帝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王忠银行存款人民币181354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帝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冻结、划拨的最高额为人民币2340万元内、对被执行人王忠冻结、划拨的最高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内),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