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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方柏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245号罪犯方柏,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皇刑初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方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罪犯方柏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