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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福兴与福清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福州丰盈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福兴,福清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福州丰盈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福兴,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大真线旁(东威冷冻厂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小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丰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过浦村马路线2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郑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综合楼10楼。代表人伍再兴,总经理。上诉人林福兴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福州丰盈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福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福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