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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杨燕梅与卢兰芬、韦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梅,卢兰芬,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09-1号申请执行人:杨燕梅,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卢兰芬,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鹏,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兰芬、韦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拒不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16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鹏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1995)第XXXX号】,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韦鹏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鹏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1995)第XXXX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