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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1770号原告谭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2016年1月22日,原告的母亲让原告回家与被告相亲,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回到家中与被告见面,原、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19日举行婚礼。被告以结婚为名,骗取原告现金20000余元,其中被告找原告要彩礼10000元,因买衣服、手机等向原告要了10000余元。2016年3月4日,被告借治病为由,带着原告给她的钱出走,此后双方便分居生活,原告无法联系被告。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归还原告现金20000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结婚及分开属实。原告称被告是为了骗取钱财而结婚不实,被告要钱是因为母亲患病。被告同意离婚,同意还原告的钱,但是暂时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1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19日举行婚礼。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6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等共计20000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仅两天就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久便分居生活,没有建立起真实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谭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可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现金20000元,被告同意归还,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谭某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