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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太启与孙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启,孙存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843号原告:孙太启,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存礼,男,汉族,住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常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太启诉被告孙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太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太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酌定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太启承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