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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飞与凃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凃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132号原告:周飞。被告:凃少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与被告凃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凃少彪银行存款980万元或其他相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武汉市洪山区装卸运输三站以其所有的武汉市汉阳区三新村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凃少彪银行存款98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市洪山区装卸运输三站的武汉市汉阳区三新村1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