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439号原告文某某,男,2007年4月26日生。法定代理人文某,男,1980年4月16日生,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2年5月2日生,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