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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衢州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衢州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04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78号。负责人:方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晓桃、汪项慧,该行职工。被申请人衢州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芳桂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倪华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