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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占创与张义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占创,张义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172号原告魏占创,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村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被告张义洪,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村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身份证号:。原告魏占创与被告张义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占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义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占创诉称,2015年1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优山美郡项目昌陆集团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承诺每日工资230元,一个月后结算。但完工后,被告只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付原告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所欠工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7000元。被告张义洪未出庭应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魏占创于2015年1月在被告张义洪承包的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优山美郡项目昌陆集团建筑工地打工,2015年1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确认所欠原告工资为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为被告工作,被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理应按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举证也未答辩及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义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占创工资款人民币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义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赵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