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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全家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家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75号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邦义。委托代理人吉练昌,公司员工。被告全家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家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