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开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吕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个体。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秦刑二字第3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报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为获得高额利润,从烟贩子肖立波等人手中低价购买各种香烟,在自己家里开办的智红超市高价卖出赚取差价。2015年2月10日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对智红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者吕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香烟,并查扣黄果树、新石家庄、白沙、牡丹、钻石、红梅、红山茶、中华、玉溪、黄鹤楼、黄山、利群、长白山等香烟470余条,这些被查扣的香烟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3108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的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涉案卷烟定价申报单;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被告人吕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为获得高额利润,从烟贩子肖立波等人手中低价购买各种香烟,在自己家里开办的智红超市高价卖出赚取差价。2015年2月6日、2月10日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对智红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者吕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香烟,并查扣黄果树、新石家庄、白沙、牡丹、钻石、红梅、红山茶、中华、玉溪、黄鹤楼、黄山、利群、长白山等香烟470余条,这些被查扣的香烟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3108元。另查明,上述香烟中被告人吕某共销售出五条牡丹牌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1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吕某到案情况说明综合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系河北省烟草公司秦皇岛市公司移交的齐艳红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经侦查发现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齐艳红的丈夫吕某,故将该案立为非法经营罪予以侦查,2015年2月15日,秦皇岛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将被告人吕某传唤到案。2、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查(勘验)笔录综合证实,2015年2月6日、2月10日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对齐艳红经营的昌黎县智红小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齐艳红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获的RGD(硬)27条、黄果树(软)42条、新石家庄(软)55条、白沙(硬)83条、牡丹(软)15条、钻石(硬特醇)53.4条、红梅(软顺)46条、红梅(软黄)56条、红山茶(软)51条、AROMA(硬)14条、朝鲜卷烟.小太阳(硬)45条、中华(硬)15条、玉溪(软)15条、云烟(紫)2条、钻石(软红)1条、黄金叶(金满堂)4条、红塔山(软经典100)1条、云烟(红)2条、黄鹤楼(软蓝)3条、黄山(硬一品)3条、白沙(绿和)(石家庄)4条、钻石(红石2代)2条、黄果树(软)2条、白沙(硬)1.8条、钻石(硬特醇)9条、红梅(软黄)9条、朝鲜卷烟.小太阳(硬)7条、红塔山(软经典)40条、利群(新版)1条、七匹狼(白)21条、长白山(软红)42条、红河(硬甲)1条、大前门(软)9条、白沙(精品二代)15条、玉溪(软)33条,以上香烟合计730.2条。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同时对涉案的香烟进行了拍照予以固定证据,并将涉案香烟移交秦皇岛市公安局。3、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及《河北省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综合证实,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2月7日出具证明证实经该局工作人员登录河北省烟草专卖管理系统查询验证,吕某、齐艳红所经营的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综合证实,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涉案卷烟真伪进行了鉴别,经鉴定被查扣的涉案香烟部分为真品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5、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定价申报单证实,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鉴定,涉案香烟的金额共计为53018元。6、秦皇岛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将涉案卷烟依法予以扣押,因考虑到烟草制品的特殊性,存在温度、湿度以及一系列保管要求,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委托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涉案的烟草制品,现本案中涉案的烟草制品均保管于昌黎县烟草专卖局罚没仓库内。7、被告人吕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综合证实,自己开了个超市,叫智红超市,超市营业执照上注册的是自己妻子齐艳红的名字,但是实际经营者是自己,主要经营烟、酒、饮料、手纸等,自己没有取得过烟草零售许可证。有一个叫肖立波的人给自己送过20条牡丹烟,自己卖了5条,剩余的15条被查扣了。剩下的香烟都是有一个总来自己商店的烟贩子给自己送的。香烟都是按照市场价销售的,都是卖给一些散户。通过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吕某对肖立波进行了辨认。8、肖立波证言证实,自己负责经营昌黎博程烟酒土特产商行。在自己库房里查获的牡丹卷烟是自己从福建的方金辉处购进的,这些烟是假烟,自己曾经给过吕某20条假冒牡丹牌卷烟。9、齐艳红证言证实,智红超市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自己,但是主要是自己的丈夫吕某负责经营,销售香烟。10、赵秀艳证言证实,自己是吕某家的老邻居,他家经营一家小超市,卖点香烟和生活用品。平时就吕某自己在超市忙活,齐艳红没有参与经营。11、秦皇岛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案件情况说明证实,河北省烟草公司秦皇岛市公司在2015年2月6日、2月10日先后两次对吕某的智红商店进行检查,查获的烟草经河北省烟草公司作价共计53018元。1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综合证实,被告人吕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本次犯罪前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管云洁审 判 员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李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建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