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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XX与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080号原告XX,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信义乡午赵村寺王组,农民。被告王小华,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凝镇崇凝村,农民。原告XX与被告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2日以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1%,1个月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