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87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校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