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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87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校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