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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思雷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895号罪犯朱思雷,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微山县,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市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思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朱思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朱思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思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朱思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思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