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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熊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29栋3楼5号。法定代表人艾春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强,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上诉人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自贡市大安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四川春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绚丽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