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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宁波与李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波,李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宁波,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亮,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宁波与被执行人李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李红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宁波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417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红亮所有的豫MN59**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