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以贤与被执行人漳平市锦辰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以贤,漳平市锦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董以贤,男,住新罗区。被执行人漳平市锦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卢祖浩,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董以贤与被执行人漳平市锦辰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漳平市锦辰娱乐有限公司已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北侧(大景城)A2幢第1层5、6号店面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董以贤,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将租赁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租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