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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字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沙头经济合作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沙头经济合作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4民初字52号原告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沙头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陈有才,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黄田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陈康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沙头经济合作社推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湛江赤坎区。法定代表人许永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抗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沙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沙头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体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湛江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木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小红、严建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何丽英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头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黄田有、陈康羡及被告中国移动湛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抗抗、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头经济合作社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因经营业务的需要,未与原告协商并经原告同意,在原告集体所有的沙头寮村公路左侧埋设了约500米的通信光缆(即被告公司的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5﹟”,其中100米光缆所经过的路段为原告方的宅基地)。因被告埋设上述光缆,该公路中(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4﹟”段),靠近埋设通信光缆一侧有一长约96米、宽约0.6米的路段已开裂并向下塌陷。同年,被告又未与原告协商并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秀儿垉”范围内一约200米的临时泥土路基侧、埋设了长约200米的通信光缆。被告的被上述行为侵占使用了原告的土地,致使原告不能使用宅基地及所在路段开裂,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将在原告集体所有的沙头寮村公路左侧埋设的约500米的通信光缆迁移离开,将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归还原告并赔偿原告10000元;二、被告修复因埋设光缆而损坏的96米沙头寮村公路;三、被告将在原告集体所有的“秀儿垉”土地范围内200米临时泥土路基侧埋设的200米通信光缆迁移离开并将所占用的土地归还原告。被告辩称:一、被告使用的土地不能明确为宅基地还是公用道路,而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光纤到户改造,开放建筑规划内已有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不得阻碍光纤宽带网络改造。被告埋设光缆旨在惠民利民,没有侵权行为,不须赔偿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埋设的光缆符合符合国家通信线路工程技术标准,不会导致96米沙头寮村公路破裂下沉。破裂下沉路段属于公路拐弯处,经长期使用后也会出现破裂下沉。该路段的破裂下沉与被告埋设光缆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该96米公路破裂下沉的修复责任;三、被告为公共服务企业,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电信服务,所埋设的电缆是基于公共利益为附近的群众的通信提供便利,理应得群众和政府的支持,原告的请求也不合理。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陈有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村民小组长明》,证明陈有才是原告村法人代表,原告具���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2、《位置、现场图片》,证明被告侵占原告规划给村民作宅基地的土地;3、《位置、现场图片》证明被告在原告的公路边安装地下光纤电缆时,造成该公路多处路面出现破裂、下沉;4、《公路破裂照片》,证明被告安装地下光纤电缆时预留了维修光纤的维修孔,地下光纤电缆距离原告公路边不到九十公分;5、《耕地所在位置现场图片》,证明被告安装地下光纤电缆时侵占原告“秀儿垉”临时泥土路(2011年1月5日被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政府临时征用)的所在位置;6、《协议书》证明原告“秀儿垉”处耕地被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政府临时征用给鉴江供水枢纽工程使用,已于2013年1月1日归还给原告。经开庭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侵权后果并请求法院到现场勘查(被告铺设的管路在公路边,不是在宅基地上);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6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原告主张被告侵占其土地所在路段的《竣工图纸》、《卫星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移动公司在该路段(移动基站至公路段)埋设的光缆管道为81米,该路段为乡村道路,属于公共用地,被告不存在侵占的事实;3、路面开裂路段的〈竣工图纸》、《卫星图》,证明被告在该路段埋设的光缆管道为110米,通信管道埋设与距离公路一定长度的位置,符合国家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不存在导致面开裂的侵权事实;4、《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及《现场照片》,证明国家行业标准为:硅芯塑料管道铺设地段为定型的公路,可以铺设于边沟,路肩与公路用地边缘之间,也可以离开公路铺设,但隔距不宜超过200m;铺设地段为定型的公路,离开公路,但隔距不宜超过200m。移动公司埋设的通信光缆管道与公路破裂处的距离约为1.8米,通信管道埋设于距离公路一定长度的位置,符合国家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属于合格设计施工的工程。5、《建标(2013)36号文》、《粤建科(2013)32号文》、《湛建管(2013)213号文》,证明被告在原告土地埋设通信光缆是为了附近村民的通信信号和宽带上网服务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埋设该通信光缆具有为公共利益的性质,是被告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光纤到户”和加快“宽带中国”建设��求的具体举措。因此,被告不存在侵占土地及导致路面开裂的事实。经开庭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避开损坏公路的位置地方进行拍摄,埋设该81米光缆已经损坏公路,可图片未能完全显示出损坏情况。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被告埋设光缆损坏了公路而不是没有损坏。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可以在公路旁铺设电缆,但因距离太近,损坏原告的公路,被告应予以修复。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是否侵权无关。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提供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期间,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沙头寮村公路,该公路为水泥铺设的道路。大约在2013年6月期间,被告因经营业务的需要,需安装通信发射塔,故沿该沙头寮村公路左侧埋设了约400米的通信光缆(即被告公司的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4﹟”)。该400米通信光缆距公路路基左侧约50厘米,挖深离地面80厘米埋设。被告在该公路的左侧修建了一座用于通信的“沙头寮基站”(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标示的“沙头寮015﹟”)。被告在“沙头寮014﹟”与“沙头寮015﹟”之间也挖深离地面80厘米埋设了约100米的通信光缆。该100米通信光缆横穿上述水泥路左侧的一小块空地并横穿与水泥路相交的一条泥土路埋设。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埋设该100米通信光缆所在的土地为宅基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埋设该100米通信光缆影响原告使用该土地并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埋设上述共500米通信光缆,没有与原告进行协商并经原告同意,也没有向原告进行经济补偿。另查明,上述埋设了约400米通信光缆(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4﹟”段)的沙头寮村公路中,靠近埋设通信光缆一侧有一长约96米、宽约0.6米的路段已开裂并向下有少许塌陷。原告主张该路段开裂并塌陷是被告在该路段左侧埋设通信光缆所致并要求被告对该96米路进行修复。但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证实被告埋设通信光缆与上述路段开裂、塌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又查明,2011年1月5日,案外人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DYPNS-006K号的《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原告位于“秀儿垉”的土地约105.95亩。该用地范围内有一��约200米的临时泥土路基。原告主张被告在该200米的泥土路基侧、离地面约80厘米深处埋设了长约200米的通信光缆,并要求被告将200米通信光缆迁移离开该泥路基。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上述泥土路基侧埋设了长约200米的通信光缆。被告也没有确认在该200米泥土路基侧埋设了通信光缆。再查明,被告为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碍纠纷。关于原、被告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述如下:一、被告是否应将其沿沙头寮村公路左侧埋设的约500米通信光缆(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5﹟”)迁移离开该路段并赔偿原告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沙头寮村公路及其左侧的土地为原告集体所有。沙头寮村公路所在的土地虽被用作修建公路,但该土地仍为原告集体所有。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并经原告同意,在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埋设500米光缆用于业务经营使用,已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并且,被告作为企业,占用原告所有的土地埋设500米光缆用于业务经营盈利,但并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妨碍原告行使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被告应当将其沿沙头寮村公路左侧���设的约500米通信光缆(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5﹟”)迁移离开沙头寮村公路,并将光缆占用的土地归还原告。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因被告埋设的光缆实际占用了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两年之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被告理应对使用原告的土地进行补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万元,没有显失公平,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称其埋设上述500米通信光缆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理应得到原告、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支持而无需迁移离开。对此,本院认为,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均使用被告公司的通信服务,且埋设500米通信光缆被被告用于经营业务进行盈利,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是��应修复已开裂、塌陷的96米沙头寮村公路(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4﹟”段)?沙头寮村公路约于2006年修建完成,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使用近10年。该公路在靠近被告埋设通信光缆一侧虽有一长约96米的路段开裂、塌陷,但使用10年之久的96米公路开裂、塌陷有多种原因。而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96米公路开裂、塌陷与被告埋设通信光缆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未能提供中介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证实被告埋设通信光缆导致该96米公路开裂、塌陷。原告请求被告修复开裂、塌陷的96米公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修复开裂、塌陷的96米公路,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请求被告将“秀儿垉”约200米临时泥土路基侧埋设的200米通信光缆迁移离开应否得到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该临时泥土路基侧埋设了通信光缆,被告也没有确认在该泥土路侧已埋设通信光缆,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沿湛江市坡头区南��镇沙头寮村公路左侧埋设的约500米通信光缆(即被告公司沙头寮基站峻工图纸所示“沙头寮010﹟-015﹟”)迁移离开沙头寮村公路,将光缆占用的土地归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沙头经济合作社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木荣审 判 员 林小红审 判 员 严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