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彭小乐与郭俊庆、李胜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乐,郭俊庆,李胜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64号原告彭小乐,农民。被告郭俊庆(又名郭大宣),农民。被告李胜玩,农民,晋州市桃园镇郭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乐与被告郭俊庆、李胜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雨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