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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彭小乐与郭俊庆、李胜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乐,郭俊庆,李胜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64号原告彭小乐,农民。被告郭俊庆(又名郭大宣),农民。被告李胜玩,农民,晋州市桃园镇郭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乐与被告郭俊庆、李胜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雨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