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显民、于学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显民,于学士,杨俊宝,赵凤久,张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冯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显民,男,1963年5月25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于学士,男,1955年11月17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杨俊宝,男,1956年12月2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赵凤久,男,1956年1月6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张迎春,男,1968年1月26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显民、于学士、杨俊宝、赵凤久张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