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常州市秦秦铜材厂、秦清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秦秦铜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催1号申请人常州市秦秦铜材厂。代表人秦清凤。申请人常州市秦秦铜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020005325441450,出票行中信银行嘉兴平湖支行,出票人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多凌线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8日,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秦秦铜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