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曲某(案外人),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异21号案外人曲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员工,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1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工程师,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曲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主动交纳了执行款后,本院依法解��了对宁***号涉案车辆的扣押。案外人曲某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曲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曲某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李 瑞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