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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继平与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平,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336号原告沈继平。委托代理人彭海亚、徐涛,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负责人承兵,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向东、李佩懿,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向东、李佩懿,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继平诉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东分公司)、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锡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继平的委托代理人彭海亚、徐涛,被告新华东分公司、新华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继平诉称: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新华东分公司陆续从沈继平处购买建材,并于2015年2月17日确认结欠沈继平材料款258253元,但新华东分公司仅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新华东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08253元及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新华东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新华东分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华东分公司、新华东公司负担。被告新华东分公司、新华东公司辩称:其从未从沈继平处购买建材,洛社新城和华东大厦也非其公司承建工程。《欠材料款》单据无公司公章,只有承兵签字,该欠款系承兵的个人债务,应由承兵个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不同意上浮50%计算。经审理查明:沈建平陈述业务发生经过为: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新华东分公司陆续从沈继平处购买建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每次送货均是按照新华东分公司负责人承兵的指示送至洛社新城和华东大厦工地。因货款未付清,沈继平于2015年2月17日前往新华东分公司处催讨,与新华东分公司工作人员对账后,由新华东分公司工作人员书写《欠材料款》单据一张。该单据载明“现欠沈继平洛社新城外墙、华东大厦工地材料款258253元整(贰拾伍万捌仟贰佰伍拾叁元整)。于2015年5月30日付余款的30%,2015年10月30日再付余款的30%,剩下余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款”,落款处书写“欠款人:新华东分公司”,由承兵在新华东分公司下方签字确认。因上述款项未足额支付,沈继平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沈继平举证的《欠材料款》单据予以证实,由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材料款的付款义务应由新华东分公司及新华东公司承担。《欠材料款》单据载明的欠款人为新华东分公司,承兵作为新华东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故不论该单据中有无新华东分公司的印章,该单据对新华东分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本案所涉材料是否用于新华东分公司、新华东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系新华东分公司、新华东公司的内部行为,沈继平对此不存在过错。故沈继平有权要求新华东分公司、新华东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欠材料款》单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期限,新华东分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沈继平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继平支付货款208253元及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保全费1770元,由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祖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