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郜玉兰与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郜玉兰,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王成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玉兰。原审第三人: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法定代表人:蓝兴淑。上诉人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实际争议标的达4000万元以上,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起诉金额为227300元及利息,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