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宝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王宝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陆洲。被执行人王宝铸。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宝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叶磊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5)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由本院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以情况有变为由,书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跃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