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55号原告袁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繁辉审 判 员 朱新新人民陪审员 侯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