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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55号原告袁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繁辉审 判 员  朱新新人民陪审员  侯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