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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郝辽原与关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辽原,关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56号原告:郝辽原。被告:关海顺。原告郝辽原与被告关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本案原告对被告的债权,系由张焱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该债权转让,债权人张焱并未通知债务人关海顺,故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郝辽原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郝辽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世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