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益鑫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朱霞,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卫红,该××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沈卫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益鑫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被执行人沈卫红。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益鑫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8230元,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益鑫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卫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966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6294.55元,在缴纳执行费后余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州市民营科技园姜寺路北侧、吴陵南路东侧的房产,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此房产暂无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