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682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