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682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