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与谢宜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谢宜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宜昌市汉宜路。法定代表人赵旭。被执行人谢宜先,男,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与被执行人谢宜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宜先给付申请人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租金及水电费21038.4元。案件受理费246.5元,执行费2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宜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谢宜先以2103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向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