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8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旭与王修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王修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269号原告:郭旭,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王修新,男,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诉被告王修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旭承担。审判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