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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恩蓬与被告曾建、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恩蓬,曾建,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269号之二原告宋恩蓬。委托代理人李新良,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被告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恩蓬与被告曾建、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恩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恩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还471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668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宋恩蓬负担。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