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昌荣、钟玉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昌荣,钟玉兰,余林荣,蔡阿丽,叶晓余,余丽芬,余林风,孙丽慧,温州博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591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利杰。委托代理人李志超、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荣。被告钟玉兰。被告余林荣。被告蔡阿丽。被告叶晓余。被告余丽芬。被告余林风。被告孙丽慧。被告温州博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荣、钟玉兰、余林荣、蔡阿丽、叶晓余、余丽芬、余林风、孙丽慧、温州博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7元,减半收取4988.5元,由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