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会与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南街股民董事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南街股民董事会,翟根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728号原告周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薛嘉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街股民董事会。负责人史尚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根红,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与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被告南街股民董事会、被告翟根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人民陪审员 任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