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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会与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南街股民董事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南街股民董事会,翟根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728号原告周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薛嘉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街股民董事会。负责人史尚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根红,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与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被告南街股民董事会、被告翟根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人民陪审员  任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