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张解(杰)生与孙青生、孙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解(杰)生,孙青生,孙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张解(杰)生,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被告孙青生,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被告孙建新,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原告张解生诉被孙青生、孙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用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解生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罗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