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18号原告王某某原告代理人王振华(系原告之父)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延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景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