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石军与英花民间借贷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石军,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英花,女,蒙古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巡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英花履行2264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英花有200只羊羔。另被执行人英花在本院还有两件执行案件(2015)阿法执字第43号、(2016)内2522执13号,在执行中总标的为46404元,本次将(2015)阿法执字第42号、(2015)阿法执字第43号、(2016)内2522执13号三个案件标的范围之内扣押被执行人英花的羊羔。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英花在那仁宝拉格苏木那日图嘎查王庆革羊群中的羊羔100只,扣押财产由被执行人英花保管。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禁止对扣押财产进行转让、变卖、抵押、典当等行为。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