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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9号本院2016年4月18日对原告刘建伟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调解书中案号,“(2015)安民二初字第44号”应更正为“(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9号”。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