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梧桐与王砚文、汪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梧桐,王砚文,汪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07号申请执行人林梧桐。被执行人王砚文。被执行人汪风玲,汉族住同上。申请人林梧桐与被执行人王砚文、汪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砚文、汪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再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