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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梧桐与王砚文、汪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梧桐,王砚文,汪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07号申请执行人林梧桐。被执行人王砚文。被执行人汪风玲,汉族住同上。申请人林梧桐与被执行人王砚文、汪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砚文、汪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再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