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与国营海东造船厂船舶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国营海东造船厂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804号原告: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杨家桥17号。法定代表人:周岳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营海东造船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冯尚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海东造船厂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与被告对涉案船舶所有权归属不存在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台州广源航道疏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