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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与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01229号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儒,董事长。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安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6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2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被告从2002年建厂开始向原告购买花炮生产用合金粉末材料。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对账单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众兴源贵公司购进合金材料,经核对,于2015年1月30日止,欠贵公司货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316350.00)以此对账单的日期和金额为准,其它入库单据无效。百合烟花公司加盖公章2015年6月18日”的对账单一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价款。被告欠原告货款316350元,有被告出具的对账单予以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履行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未及时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浏阳市众兴源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货款316350元及利息(以31635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71元,减半收取3135.5元,由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安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