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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寒晓、徐小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寒晓,徐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寒晓,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徐小香,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王寒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小香在(2016)浙0604执199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小香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含执行费9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