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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121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秦某,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朱元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