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民初字4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保18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陈桥,饶彩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字47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经开区支行)。负责人李德鸿,农行经开区支行行长。被告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合美机械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桥,男。被告饶彩虹,女。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诉被告合美机械公司、陈桥、饶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合美机械公司、陈桥、饶彩虹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以其资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农行经开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美机械公司、陈桥、饶彩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合美机械公司、陈桥、饶彩虹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 判 长  苏 俊审 判 员  臧玉红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