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蓉与陈兴虎、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蓉,陈兴虎,陈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50号原告郭蓉,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兴虎,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昊,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蓉与被告陈兴虎、陈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蓉负担。审 判 长 曹淑萍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