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梁鹏供用热力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梁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801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刘贵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鹏,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