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杨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贺,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6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杨贺在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街道,明知从他人手中所要购买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7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后将摩托车骑回怀远县唐集镇家中自用。2016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贺骑该摩托车到怀远县唐集镇变电所交电费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遂案发。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12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杨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杨贺在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明知从他人手中所要购买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7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后将摩托车骑回怀远县唐集镇家中自用。2016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贺在怀远县唐集街道驾驶该摩托车时,被车主陈某发现并报警,案发。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12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车主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述、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证鉴[2016]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领条及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贺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杨贺具有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杨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朱 茜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杨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