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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中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中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5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中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